浦东新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浦东新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人道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结合区红十字会工作实际,修订 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区红十字会依照红十字 会 宗旨,为开展人道领域的救援救助,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 多方募集、长期存续、 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区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基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 五 条 基金来源
(一)捐赠人指定向基金的捐赠,包括爱心企事业单位、社区及个人向本基金的捐赠;
(二)募集的专项捐赠在项目结束后,经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后的结余;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以缴纳特殊会费方式为本基金的捐赠;
(五)向捐赠人开展的定向捐赠;
(六)人民政府或上级红十字会向本基金的拨款;
(七)接受的捐赠资产按捐赠人意愿或依法处置的收入;
(八)接受的其他非限定性捐赠;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 六 条 基金用途
主要用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规定的职责而安排的支出,包括开展人道救援救助和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等。
1.用于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性事件的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2.用于救灾、救护、救助等符合红十字 会 宗旨的项目;
3.用于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4.用于支持人道救援救助能力建设,包括救援队建设、招募和培训志愿人员、购置救灾救助设备、建设备灾减灾设施等;
5.用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包括国际人道法传播、红十字文化传播等 活动 。
6.用于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红十字会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包括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东西部协作, 对口 援建 及合作 地区红十字会能力建设等。
7.用于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原则的活动及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 七 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基金的管理审批机构。区红十字会 党组 是本基金的管理执行机构。区红十字会有关业务部门提出预算安排计划,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及编制年度预算、财务报告等工作。
第 八 条 基金按年度编制预算。根据《中国红十字会人道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等 要求,财务部门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基金年度预算,并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预算内调整资金使用,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工作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逐级报请会领导审批。
追加项目预算,应于下一年度视同新项目按流程审批。
第九条 严格控制项目预算执行期限,各项目预算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等公共突发事件的救助和市红十字会及 区委区 政府交办的任务,需使用预算外基金支出,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程序执行。
第 十 条 使用基金开展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执行成本据实列支 。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在编人员经费及机构管理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使用基金进行采购的,按照政府和本单位采购相关制度办理。
第 十二 条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
第十 三 条 基金接受政府部门、捐赠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 四 条 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 五 条 每年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基金收支情况 进行审计 , 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六 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 七 条 各街镇 红十字会 、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团体会员单位等基层红十字组织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 八 条 本办法 经 浦东新区红十字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后 实施。2021年7月15日 印发 的《浦东新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 浦红发 〔 2021 〕 16号 )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