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行为规范
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必须确保无论在平时或为红十字会工作时,他的言行不违反红十字基本原则。
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在各级志愿工作者委员会的领导下做到: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2. 尊重并促进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
3. 在工作中,要尊重传统和人们的生活习惯;
4. 在为红十字会工作时,必须佩带红十字志愿工作者专用标志;在非正式场合,避免使用红十字志愿工作者专用标志;
5. 未经上海市红十字会同意,除了与工作有关的情况外,避免从事任何与红十字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
6. 除了某些赠品是礼节上的需要外,拒绝任何资金活物质礼品馈赠或占有这些礼品或其他东西;
7. 未经上海市红十字同意,不能以红十字会名义承诺补助经费和其他方法的援助;
8. 根据志愿者的资格和能力,如果情况需要,要准备做其他红十字工作;
9. 为红十字志愿工作总结,要将所有红十字材料,包括向其颁发红十字志愿者身份证明和标志及时归还;
10. 未经上海市红十字会同意,避免发表在工作过程中得到的研究成果;
11. 遵守上海市红十字会的其他一些规定和指导。
12. 该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