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浦东新区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及上海市红十字会有关规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浦东新区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红十字会系统。
第二章 会费的收缴标准及程序
第三条 个人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由会员所在基层红十字会收缴。个人会员会费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由所在单位支付;团体会员单位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四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入会时间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交纳。基层红十字会应当在当年5月底前向上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街镇、学校、团体会员单位红十字会应当在6月底前向区红十字会上交会费;区红十字会应当在8月底前向上海市红十字会上交会费。
第五条 会员的会费标准: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家庭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20元;青少年会员其会费数额不限,按自愿原则交纳,由所在学校红十字会收缴; 团体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不低于5000元。
第六条 如遇低保家庭和其他交纳会费确实有困难会员,经所在单位红十字会研究,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镇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后可以减免。
第七条 会员交纳会费,由会员直接向所属红十字会交纳,也可由红十字会组织专职人员或受红十字会委托的志愿者上门收取,收缴会费的红十字会要及时发放会员博爱卡予以登记。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浦东新区各级红十字会收取的会费必须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
补充红十字会工作经费不足,主要用于基层红十字会工作学习交流、评估奖励,激励基层红十字会基础工作扎实,特色工作有成效;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订阅红十字报刊、杂志;表彰会员和模范红十字志愿者;传播红十字知识;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
红十字会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区、街镇红十字会收到基层缴纳会费后,应开具财政统一合法收据。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的会费20%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80%用于基层红十字会;街镇红十字会上交区红十字会一般不少于2万元,其余留用街镇红十字会活动经费;学校红十字会应将收缴的会费上交区红十字会,70%返回学校作为学校红十字会活动经费。
第十条 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基层红十字会要将个人会员的会费交纳情况张榜公告,街镇以上红十字会有个人会员的应将个人会员会费交纳情况张榜公告。街镇以上红十字会要向会员和下级红十字会开具会费的合法收据。 区、街镇红十字会建立会费收支明细账目,独立核算。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各级红十字会须安排年度经费预算,经红十字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基层红十字会由会长审批;区红十字会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 基层红十字会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浦东新区红十字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2011年12月22日召开的浦东新区红十字会第三届理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来会费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