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红十字会物品采购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浦东新区红十字会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集中统一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经区红十字会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集中采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分散采购,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本单位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项目预算经费额度,根据业务开展实际需求,按照 “ 秉公办事、保质保量、价格合理、服务从优 ” 原则,按照本制度规定实施的采购。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区红十字会机关;
(二)区红十字会事务中心;
第三条 采购范围
(一)日常办公用品;
(二)红十字会项目开展业务所涉及的各类设备、材料购置等;
(三)其他物资。
第四条 经费渠道
(一)财政预算拨入资金。
(二)捐赠、会费等单位自筹经费。
(三)其他经费。
第五条 采购日常办公用品,由联络信息部负责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统一采购。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办公用品一般从电子集市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二)电子集市采购以外的办公用品,根据采购经费额度采取以下方式:
1. 总额不满 2 万元(含 2 万元),采购 人按实际需求采购, 应尽量选择正规的购货平台进行采购。
2. 总额超过 2 万元,采购人必须经过三方询价、比价、议价的方式,形成采购方案,经 会领导 初审后,提请党组会议 ( ≥ 5 万) 或会长办公会议 (超过 2 万不足 5 万) 通过后实施。
货物由联络信息部负责人检查物品质量和数量并签收。
第六条 采购红十字会项目开展所涉及的各类设备、材料、购买服务项目的,由具体负责项目的工作人员统一采购。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应从电子集市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1. 总额不满 2 万元(含 2 万元),采购人 拟制 采购方案, 逐级 经 会领导审批同意后 ,可以自行采购 ; 采购人应尽量选择正规的购货平台 或比价方式 进行采购。
2. 总额超过 2 万元,采购人必须经过三方询价、比价、议价的方式,形成采购方案,经 会领导 初审后,提请党组会议 ( ≥ 5 万) 或会长办公会议 (超过 2 万不足 5 万) 通过后实施。
货物由联络信息部负责人检查物品质量和数量并签收。
第七条 购买物品要账物相符,票据正规、真实、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经办人持采购(项目)计划签报单(如经逐级经会领导审批通过)、注明会议审议决定的经费报销单(如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专项资金用途及预算审批表、原始发票、合同等有关材料,由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主办会计核签后,报分管会领导、主要领导审签,然后到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门应将合同、发票和有关材料收作记账报销凭证。
第八条 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和不符合本会业务开展需要的物品,如违反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采购经办人应尽职尽责,严禁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或贿赂 ; 若因严重失职或违反原则作出不适当行为者,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采购的日常办公物品由联络信息部实行 “ 统一登记、分类保管、按需领取 ” 的管理办法管理。
(一)采购的所有固定产由财务人员建档立帐,由固定资产管理员逐一清点编号造册;
(二)发放到基层单位的物资必须由采购经办人办理签收手续,且账目相符。
第十二条 单位购买的各种日常办公物品和材料,只能用于办公室工作和业务开展,不得私自转送或借与他人使用;人员调动或离退休后,应向联络信息部清缴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附则。本制度由区红十字会联络信息部负责解释。如有上级新的规定相悖的,根据新规定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