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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20-06-21 下载

一、信息公开的原则

信息公开是各级红十字组织应尽的义务,信息公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上海市募捐条例》、《上海市红十字会关于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相关规定和惯例,结合实际实行公开。

信息公开应遵循系统、全面、客观、真实、及时的原则。

   

二、信息公开的基本方式

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以下各种: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三)在门户网站、官方新媒体公开发布消息;

(四)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形式实行公开;

(五)邀请爱心人士、爱心企业、企业有关专家代表直接参加评审、考察、活动等;

(六)其他:以会议、板报、视频播放等形式实行公开。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红十字组织的基本信息

1. 本级红十字会的基本情况(包括:本组织简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法人代表、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主要职能部门;单位地址、邮编、网址、工作时间、接待时间、联系电话等);

2. 本级红十字会及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及主要工作项目、内容;

3. 直属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编、网址、工作时间、接待时间、联系电话以及工作职责;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能部门等;

4. 各基层红十字组织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等;

5. 经正式命名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名称、服务项目、内容、联系方式等。

(二)与红十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等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

2.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上级红十字会制定下达的主要规章制度;

3. 红十字会募集、使用人道基金的相关规定等;

4. 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使用的相关规定等;

5. 本级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的工作程序等相关规定。

(三)本级红十字会资金(物资)募集情况

1. 限定性(定向)资金(物资)募集情况;

2. 非限定性(非定向)资金(物资)募集情况。

(四)本级红十字会资金(物资)使用情况

1. 限定性(定向)资金(物资)使用情况;

2. 非限定性(非定向)资金(物资)使用情况;

3. 相关项目进展情况。

(五)审计情况

(六)列入财政性经费预决算情况

(七)红十字会正在开展的活动及其招募信息

(八)其他应向社会公开的重大事项

   

四、信息公开的时间与要求

(一)上述信息公开内容中的第(一)项、第 (二)项信息,应作为经常性项目,做到及时更新,年末检查。

(二)上述信息公开内容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应依法、依规形成书面材料,在每次代表大会、每年理事会会议上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三)上述信息公开内容中的第(五)项,应对审计报告实行分类、及时公开。年度财政资金审计报告的公开,应根据市、区财政、审计部门的要求公开;人道救助基金、会员会费的审计情况报告,应根据信息公开要求公开。 “少儿基金”的审计情况,由上海市“少儿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公开。

(四)上述信息公开内容中的第(六)项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公示。

(五)上述信息公开内容中的第(七)项、第(八)项,因涉及到红十字会重要活动、招募信息等,应根据需要在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

(六)公开的信息凡涉及到捐赠者、救助对象隐私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凡涉及救助时因对象的差异性、多样性而形成的不平衡,应注意公布中的科学性、严谨性,应当做必要的补充说明;凡涉及上级红十字会统一开展的项目,公开方式和说明均应按照上级红十字会统一的方式和要求进行。

   

五、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为浦东新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工作由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责任落实部门为联络信息部,指定专人实施。

(二)对外信息公开工作予以必要的人力、物力、基本设备保障。

(三)对外信息公开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坚持 “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各环节保密制度措施;建立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定期组织网站保密检查。

(四)信息公开中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并予以说明。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五)信息公开工作每半年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