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浦东新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 “区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募捐条例》以及《 上海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区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红十字会可以根据救灾、救助、救护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在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内开展募捐。重大灾害、突发事件,根据上级红十字会发布的响应级别、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区红十字会可指导本区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区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在本区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募捐不得用于商业行为和提供商业机构使用。
第四条 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五条 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六条 区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区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八条 区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九条 区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区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款物全部纳入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银行专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一条 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后,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工作人员应代为登记,仍按规定出具捐赠票据并予以注明。票据须纳入财务票据管理一并留存,保存时间为三年。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可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公允价值的确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十六、十七条执行。
第十五条 接收一般的捐赠物资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进口物资还需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规定;所有物资均应在保质期内。
接受食品、药品、试剂、卫生材料等直接涉及健康、卫生安全的特殊捐赠物资,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一般以生产(经销)单位的批量捐赠为主且捐赠物资有效期留有半年以上。
第十六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接受捐赠,一般以资金为主。由区红十字会根据市红十字会要求和灾区的实际需要指定募集物品的种类,也可按照灾区实际情况,紧急采购灾区所需要的物资。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七条 区红十字会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十八条 区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接收捐赠物资要做好入库和发放签收登记工作,捐赠协议可作为接收文件,发放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由发放方和受助方工作人员在场,办理交接手续。情况紧急的,可简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确定由捐赠方与受助方直接交接的物资,视同出入库程序管理,根据接收物资的受助方出具的接收凭据、交接清单等,在账务核算上记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 接受的捐赠款物为公共财产,必须及时登记入账,由区红十字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统一组织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对于接受的捐赠款物,可以事后补开捐赠票据,补录财务记账。定向捐赠给区红十字会使用的物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红十字会具有依法独立处置捐赠款物的职责,并接受捐赠者、政府、社会各界的监督。跨省市及国际救援所募款物按市红十字会要求统一调度处分。救灾救助物资的分配使用 , 由职能部门依据救灾救助需求提出方案,提交集体讨论决定,捐赠物资定向明确的可按捐赠意向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为表彰捐赠行为,对捐赠者开具荣誉证书。捐赠金额符合红十字总会标准的,上报上级给予表彰。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红十字会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每年公开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布捐赠单位和个人信息,一般应包括捐赠单位全称(个人姓名)及捐赠金额,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明确表示不愿公开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的,可以用 “爱心企业(单位)”或“爱心人士”匿名方式公布捐赠金额。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