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红十字会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浦东新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红十字会”)把“服务职能化、职能项目化、项目社会化”作为机制创新的突破口,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服务,目的是借鉴社会工作项目管理的合理内核,探索建立适合群众团体工作运作的项目管理体系,改变工作行政化、机关化运作方式,凝聚社会资源,提升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了进一步夯实项目管理运作机制,打造成具有明确的服务职能、健全的项目体系和完善的服务能力的服务型组织,为全面做好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特制订《浦东新区红十字会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每年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招投标购买服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定费,确保具备条件的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三条 通过项目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日常监督、日常评估和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具有政策引导性,采取年度审议办法。
第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买服务,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专款专用。
第六条 区红十字会购买服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资金、行政补助、社会捐赠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购买服务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第二章 主体资格及购买内容
第七条 区红十字会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八条 面向社会化征集的项目承接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完善监督制度,具有已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三)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四)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购买内容符合区红十字会职能范围,项目分为三类大类:“一站一品”特色项目、志愿服务特色项目及其他类,项目范围如下: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培训等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八)其他符合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服务的项目。
第十条 年度购买内容根据区红十字会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可采用专项购买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项目遴选与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购买符合区红十字会职能范围服务,主要项目涉及《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目录的项目,按如下方案实施:
A10社会治理服务A1003社会工作服务、B07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B0701评审服务、B0702评估与评价等服务视具体情况而定。金额超20万,拟购买方案须报请党组会议通过后,对接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组织合作促进会“供需对接•一站式服务”(浦东公益网平台)公开招标、评审;金额介于5—20万之间,拟购买方案须报请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对接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组织合作促进会“供需对接•一站式服务”(浦东公益网平台)公开招标、评审;金额介于2万—5万之间,需经三方询价、比价、议价的方式,形成采购方案,报请会领导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中目录涉及项目,须按文件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一站一品”特色项目、志愿服务特色项目购买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编制预算。负责此项工作的业务科室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服务需求,提出本年度本级购买工作方案,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并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审批。
(二)组织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街镇红十字会、冠名医疗机构、团体会员单位、高校红十字会、其他社会组织等相关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项目方案,向公益项目招投标平台提交项目申请书。
(三)项目立项。公益项目招投标平台在规定期限内组织项目评审,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购买服务项目。项目承接方需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合规的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中包括每个项目经费预算表,细化至每个子项目单价、数量,子项目设计需填写实施内容、时间、地点、频次、受益人群与数量、人员配置、资源配置、实施措施等,经评估通过后,确定为可购买项目。
(四)项目公示。公益项目招投标平台公示项目评审结果。
(五)正式签约。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区红十字会和项目承接方签订项目合同。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服务项目,合同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三年。正式签约后,区红十字会按程序申请向项目承接方拨付项目总金额70%的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承接方按照合同要求实施项目,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项目承接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维护区红十字会良好声誉,在宣传、推广和成果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浦东新区红十字XXXX项目”字样。
第十五条 项目承接方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相关财务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接方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内容、要求和预算。因项目发生变更、撤销等因素确需调整的,须及时提交书面材料报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接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区红十字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承接单位开展线上督导、现场督导、能力建设培训、团队建设等不同形式的督导、培训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监测和终期评估,并定期向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交项目监测报告和结项报告。
其他类项目依据各业务条线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区红十字会督促第三方专业机构适时对项目的进度、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服务对象满意度、项目可持续性、项目的自身效果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督导。
第十九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日常监测和终期评估。及时发现并督促项目承接方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出现严重问题影响实施效果的项目应及时出具整改意见书、终止实施决定,并督促项目承接方做好善后工作,未按项目申请表要求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甲方有权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 评估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由区红十字会干部与各项目承接方组成一对一督导,随机抽查、现场指导并及时反馈情况。
(二)各项目承接方按照项目计划开展项目,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承接单位开展线上督导、现场督导、能力建设培训、团队建设等不同形式的督导、培训工作,督导后须填写相关表格并及时反馈区红十字会。
(三)开展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项目承接方提交的资料结合日常监测情况,终期评估结合现场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项目受益服务群体满意度测评,财务资金审计等形式开展,出具评估报告。
(四)项目承接方应提交以下材料用于评估:
(1)项目结项报告;
(2)项目资金相关管理文件和财务资料;
(3)项目管理文件;
(4)项目责任落实相关材料;
(5)反映项目实施效果或绩效成果的材料。
(五)尾款拨付、项目终结
区红十字会根据终期评估报告,对通过评估的项目承接方给予拨付剩余30%的资金。
以上条款适用于“一站一品”特色项目、志愿服务特色项目,其他类项目依据各业务条线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宣传总结及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运作前期,组织项目承接方进行系统的管理理念、策划和资金合理调配等方面的培训;在项目运行中,培养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主动思考、勇于创新的意识,以及领导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处理压力的能力、解决问题和管理时间的能力;在项目成果显现后,提供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项目品牌效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