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法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预算管理
区红十字会为一级预算单位,直接向区财政编报预算,领拨缴销预算资金。
(一)主要内容
1.严格执行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2.按照规定的财务管理权限,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按照规定向浦东新区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和季度、月份用(缴)款计划;审查、核定、汇编所属单位的年度预算和季度、月份用(缴)款计划;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和季度、月份用款计划,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所属单位进行综合平衡。
4.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各项财务收支;检查本级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加强财务分析与监督。
5.接受巡察、审计、财政等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财务情况,主动提供财务资料。
6.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报废、转让、投资等事项。
7.按照规定审查、汇总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财政部门编报财务报表。
(二)规范程序
区红十字会机关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实行 “ 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上缴 ” 的预算管理办法;区红十字会事务中心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统一实行 “ 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上缴 ” 的预算管理办法。
1.预算编报。财务人员根据各条线工作人员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编报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经联络信息部综合汇总后,经区红十字会党组会议审定后上报区财政局。各条线工作人员上报年度预算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预算用款金额、测算依据、项目实施(用款)时间、项目主办人员。事务中心的专项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上级工作安排,按照上述预算要求报红十字会党组会议审定后,纳入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
2.预算确定。按财政批准年度预算支出核定数和财政拨款数,本着节约原则,根据财力可能,统一安排资金,确定年度预算支出项目和金额,并书面下达。年度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3.预算调整。对年度内未纳入预算计划的开支或需调整的项目,应于区财政局规定时间内,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告,经财政批准后方可实施。
4.预算执行。按计划有序推进预算执行,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为控制年度支出在预算计划限额内,财务部门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在财政规定额度内。
二、 收入和支出管理制度
根据区红十字会年度工作计划全面核定收支,编报年度收支预算,按照 “ 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的原则,管理、使用资金。
(一)收入管理。 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要及时足额上缴。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使各类收入的安排、使用符合财政政策要求。
(二)支出管理。 各项开支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财政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并尽可能厉行节约,以确保行政工作的顺利实施。
1.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
① 人员经费 。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发放清单或方案,由联络信息部部长、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
② 公用经费。 日常办公经费由联络信息部根据区红十字会工作实际需求,予以统筹安排。单笔费用在1000元(含 1000 元)以下,由联络信息部部长审批; 1000 元以上、 3000 元(含 3000 元)以下由联络信息部部长审核、副会长审批; 3000 元以上由联络信息部部长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具体如下:
差旅费 :公务出行报销,应由工作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报会领导审定同意。办理相关财务手续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或公务活动证明、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公务接待费: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根据来访单位公函制定接待方案或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在规定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报销,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办公用品费: 由联络信息部统一负责购置和管理,凭发票和签收单报销,各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具体后勤管理人员处办理领用手续 。
办公设备购置费: 由工作人员申请预算时提出请购需求,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经批准后由联络信息部办理相关手续,向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并由专业人员负责采购 。
福利费: 包括疗休养和体检经费、幼托费、职工大病慰问 等福利经费按有关规定,由联络信息部审核。
③ 专项资金。 区红十字会的专项资金,是指 上级机关 下拨和区政府预算安排、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专项经费使用一般实行事前使用预算额度审批和开支后凭发票报销审批制度。
申请使用时,填制《浦东 新 区红十字会专项资金用途及预算审批表》(以下简称《预算审批表》),需后附 项目 方案。其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实施依据 内容 、收款单位、经费来源、使用金额测算等。会议、培训等还应说明日程、地点、时间、参加对象、人数等。
预算审批完成后,如需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应载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或《协议》签订需经文字签报程序后加盖红十字会章,再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开支后报销时,凭《预算审批表》、发票等,填制《浦东区红十字会经费报销单》(以下简称《报销单》)。《合同》、《协议》规定需分次付款的,《预算审批表》一次审批,多次使用。按规定其尾款需通过绩效评估、质量验收后付款的,凭评估、验收报告支付。
办理财务手续,需经财务审核、财务负责人送签,报会领导审批。其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需已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需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三)暂支款管理
暂支支票或使用公务卡用于差旅费、会务费支出的,根据预计使用金额按照审批权限,需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及会领导审批。
三、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 、 陈列品 和 图书等。
(一)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固定资产应按取得的实际成本入账。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和调拨价及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件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主要职责
固定资产实行 “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 。联络信息部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具体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在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配备、保管、维护、清查盘点、库房管理等项工作。同时建立账卡,及时登记,对有关设备、仪器的使用,要制定操作规程,科学使用;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协同固定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保管、使用和清查盘点等项工作。
(三)采购管理
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将需购置的设备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报财政,由财政确定是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属国家专控商品,应当按照规定另行办理报批手续。财政确定自行采购设备,由红十字会指派专人采购。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员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同时使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码,并在设备上贴上设备编号的标签。为和国资年报统一,固定资产的类别和编码直接采用 “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编制手册 ” 中的 “ 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 表的相对应的设备代码和分类名称。
(四)使用管理
1.申请使用前应先到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检查固定资产的编号、型号、名称和登记卡是否一致。
2.对精密贵重的固定资产,应当指定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操作,以保证固定资产在规定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3.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应通知固定资产管理员派人维修,同时在登记簿上作好维修记录。
4.固定资产因科技进步或设备陈旧需报废更新,由各工作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报联络信息部统筹安排。
(五 ) 账务管理
财务部门根据发票、报销单等付款,并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制的固定资产变动相关单据入账。财务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并定期和不定期与固定资产保管员核对,保持账、卡、物一致。固定资产的报废、核销按区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 财产清查
每年年终时,由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员一起对 区 红十字会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完好等情况,并写出财产清查情况报告。
通过清查盘点,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妥善处理和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七)其它财产物资管理
对消耗性的办公用品和不列作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由联络信息部根据实际需要指派专人采购,凭购物清单由专人验收入库,并分类登记数量。
四、 财务部门内部管理
(一)人员管理。 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具体分工、考核办法等。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人员与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权限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现金管理。 区 红十字会的现金收付和保管,由出纳人员办理,填写银行结算凭证的有关印鉴,由会计保管。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不得坐支,不得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三)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2.内部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监管之下,银行账户经由财政部门统一备案。
3.财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种银行票据,按时和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使用各种收支凭证,必须如实写明款项来源和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
4.开立的银行账户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其它单位使用。
5.每月底应对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核对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如由于未达帐造成的,应编制 “ 未达帐项调节表 ” 进行调节,并将银行对账单装订在本月凭证中。
五、监督检查
区红十字会党组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 四责协同 ” 机制,对区红十字会机关和事务中心资金、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全领域监督和检查;监事会根据其职责进行内部监督,并向基层延伸;联络信息部和事务中心根据巡察、审计等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及时检查纠正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总结专项资金使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检查。
六、其他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浦东新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浦红发〔 2016 〕 11 号)同时废止。区红十字会事务中心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