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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23-08-31 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浦东新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人道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区红十字会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区红十字会依照红十字宗旨,为开展人道领域的救援救助,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多方募集、长期存续、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区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基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条  基金来源

(一)捐赠人指定向基金的捐赠,包括爱心企事业单位、社区及个人向本基金的捐赠;

(二)募集的专项捐赠在项目结束后,经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后的结余;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以缴纳特殊会费方式为本基金的捐赠;

(五)向捐赠人开展的定向捐赠;

(六)人民政府或上级红十字会向本基金的拨款;

(七)接受的捐赠资产按捐赠人意愿或依法处置的收入;

(八)接受的其他非限定性捐赠;

(九)其他合法收入。

条  基金用途

主要用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规定的职责而安排的支出,包括开展人道救援救助和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等。

1.用于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性事件的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2.用于救灾、救护、救助等符合红十字宗旨的项目;

3.用于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4.用于支持人道救援救助能力建设,包括救援队建设、招募和培训志愿人员、购置救灾救助设备、建设备灾减灾设施等;

5.用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包括国际人道法传播、红十字文化传播等活动

6.用于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红十字会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包括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东西部协作,对口援建及合作地区红十字会能力建设等。

7.用于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原则的活动及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常务理事会是本基金的管理审批机构。区红十字会党组是本基金的管理执行机构。区红十字会有关业务部门提出预算安排计划,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及编制年度预算、财务报告等工作。

  基金按年度编制预算。根据《中国红十字会人道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财务部门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基金年度预算,并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预算内调整资金使用,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工作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逐级报请会领导审批。

追加项目预算,应于下一年度视同新项目按流程审批。

第九条  严格控制项目预算执行期限,各项目预算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等公共突发事件的救助和市红十字会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任务,需使用预算外基金支出,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程序执行。

  使用基金开展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执行成本据实列支。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在编人员经费及机构管理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使用基金进行采购的,按照政府和本单位采购相关制度办理。

十二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

第十  基金接受政府部门、捐赠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  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  每年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 各街镇红十字会、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团体会员单位等基层红十字组织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  本办法浦东新区红十字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2021年7月15日印发的《浦东新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浦红发202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