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加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队伍的建设,发挥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的作用,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和《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为加强对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的管理,成立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在上海市红十字会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由市红十字会的有关领导、理事、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热心红十字事业的志愿工作者组成。
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对外开展志愿服务的组织形式为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各相关部门根据专业需要成立专业队伍。
第三条
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会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聘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任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队长、副队长。
第四条
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部。
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 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
1. 指导上海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2.
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志愿服务工作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3. 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
4.
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国内外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交流与友好合作活动;
5. 指导区县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6. 完成同级红十字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县红十字会可按照本办法,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管理、指导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受同级红十字会领导。
第三章
志愿工作者
第七条
凡赞同人道主义精神,热心红十字事业,不计报酬,自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在沪的社会各界人士,不分国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均可申请加入上海市红十字志愿工作者队伍。
上海市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分为登记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
第八条
自愿者向市红十字会或所在地的区、县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到各专业志愿服务队登记注册,经批准、备案后发给《上海市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证》,即成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
在沪的境外人员要求加入红十字志愿工作者队伍,应直接到上海市红十字会登记注册。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1.
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2. 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3. 了解红十字活动开展情况,获得有关宣传资料;
4.
对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须佩带全市统一的红十字志愿工作者专用标志,遵守红十字志愿工作者行为规范;
6. 有退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队伍的自由。
第十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证》用于证明志愿工作者的身份,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日期、内容、时数和所获荣誉及注册情况。
志愿工作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活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提供志愿工作者的服务日期、内容和时数的证明,原则上由志愿工作者所属的志愿服务队予以认定、备案,并在其《志愿工作者证》中填写注明。
第十一条 各专业志愿服务队工作职责:
1.
负责建立志愿工作者档案,包括志愿工作者的登记表和志愿服务记录。
2.
对志愿工作者进行相关培训,包括红十字运动知识、志愿工作者行为规范及权利与义务、专业技能和服务技能。
3. 汇总队伍人数、活动开展等情况,完成志愿服务工作年度统计报表,报秘书处,努力实现管理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章
激励
第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向同级红十字会推荐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专业志愿服务队和模范志愿工作者,参加评选先进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根据志愿工作者的服务累计时数,授予一至五星奖:
1. 志愿服务累计时数满200小时,授予一星奖;
2. 志愿服务累计时数满600小时,授予二星奖;
3. 志愿服务累计时数满1000小时,授予三星奖;
4. 志愿服务累计时数满2000小时,授予四星奖;
5. 志愿服务累计时数满5000小时,授予五星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志愿服务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上海市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组织规程》(试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红十字会。